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商晟)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罗某与被告人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19日下午17时许,罗某去泸县某邮政储蓄所办理银行业务,同在其旁边等候办理业务的周某拾到一张卡号为6221886570*****8973且卡套上写有数字密码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听到周某询问后,罗某将卡冒领。
当晚,罗某与唐某共谋骗取卡内存款,随后由唐某持卡到一邮政储蓄所提款机上提款,并利用卡套上的密码分三次将被害人曾某卡内6000现金提取出来并用于二人共同消费。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曾某现金6000元。
该案经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银行存款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罗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二人均系初犯并已全部退赃,减轻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综合考察,均可对二人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