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冯楷)马某因维持生意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分三次从申请人武某处共计借款30000元。到期后,马某仍未偿还武某的借款,武某遂将马某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偿还武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马某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偿还借款。武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马某,今年已70有余,育有一女,马某现住在叙永县一养老院。在执行中,执行法官经查马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当执行法官向马某之女李某调查了解情况时,李某说之前不知道母亲马某欠他人债款,表示愿意替母亲还款,但希望法院能通知申请人,主持双方进行协商。
执行法官遂将相关情况告知了武某,武某同意在法院主持下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起初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为充分保障申请人权利,执行法官悉心劝说、释理说法,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按照协商意见当场替母亲马某偿还了武某的欠款,至此,该案得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