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孙文建)近日,泸州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来了一位手拿锦旗的当事人,经询问,这位小伙子要送锦旗给泸州中院简案团队的李斌、邹波、孙文建三位法官。见到承办案件法官后,小伙子高兴地送上锦旗,并连连鞠躬说着“谢谢法官”。照相时这位小伙子一直没有看镜头,本以为是因为害羞,但后来发现他是在流泪,甚至一度想给法官跪下。究竟是什么事让他如此激动,喜极而泣?
该案是一件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涉及一张真假难辨的借条,原被告双方对借条的真实性存在较大争议,各执一词。一审法院判定原告胜诉后,被告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官经过条分缕晰地分析事情发展脉络,终于拨云见日,揭开事情真相。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案件经过。
欲承接工程项目,却从第三人处借钱作为启动资金
原告范某某、被告张某原系朋友关系,双方曾经对公路施工工程进行过相关合作事项。2014年5月前后,被告张某得知古蔺县某镇通村水泥路工程的中标公司欲将该工程转包出来,遂告知原告其能从中活动,为原告办理该工程的相关委托手续,原告也有承接该工程的意向。2014年5月10日,双方在贵州省习水县王某某家中约谈并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自己从王某某手中借款10万元,用于为原告办理该通村公路工程的相关委托手续。
承接工程未成,双方诉诸法院,借条真假难辨
后范某某因未能归还王某某借款10万元,于2016年被王某某起诉还款,经二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范某某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范某某也因此被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范某某向四川省古蔺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范某某从王某某手中转来现金10万元,去泸州办理古蔺县xx乡xx村通村水泥路完善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必须在一周内,如一周未完善,退回此款,如未退还,按利息计算。金额:壹拾万元整。此据借款人:张某2014年5月10日”。然而被告张某否认向原告出具过该借条,辩称在向介绍工程的过程中并未获利。
经再次司法鉴定,二审改判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由于双方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争执不下,一审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借条进行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于是援引鉴定机构结论判定原告胜诉。后被告张某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双方对一审鉴定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二审法院遂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再次对该案借条进行了鉴定,然而出人意料的是,二审鉴定结论却认为该借条借款人处的签名笔迹不是被告张某本人所写。针对该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可,且原告自认该借条并非由被告张某本人书写。
泸州中院二审承办合议庭认为,仅凭原告范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不能够证明其从王某某处借款的10万元后转交给了被告张某,暨不能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案涉借贷关系已经发生,故二审改判被告张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结束后,该案被告张某特意到泸州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给该案承办法官送上锦旗,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普法课堂:影响民间借贷真实性判定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