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频道 郭慧琳)3月8日,记者从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件案例入选第三届泸州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发生在合江县某学校。2015年4月至2018年期间,高某某是该校的工作人员,期间高某某认识了两名女学生。在此期间,高某某以金钱为诱惑,与这两名女学生在校内、校外发生性关系三十余次。事发时,这两名女学生还未满14周岁。经审理,2019年11月2日高某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时,禁止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在学校从业。
在2019年3月28日,合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是一起校园性侵案件,针对该起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社会影响的重大性,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一开始,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只调取了被害人小李(化名)被侵害的事实,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通过小李(化名)的陈述发现,被害人不止一人,小李(化名)的同学小吴(化名)也存在被高某某性侵的事实。小李(化名)及其家人面对此事,心中难免有顾虑,不想事情被扩大,所以不愿意出来作证。为了在审查起诉环节,能够获取有力的证据指控高某某,侦查机关提前与小李(化名)一家沟通,制作了详尽的侦查取证提纲。经过侦查机关的努力,最后王某某勇敢地站了出来。
不仅如此,在该案的审查起诉期间及公诉意见中,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均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向高某某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再从事校园工作或其他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值得一提的是,案件一锤定音后,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从高某某一案中受到启发。为了规范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统一标准,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与合江县人民法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的相关职业,规范了从业禁止的司法程序,明确了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同时还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陈倩怡表示,近年来,校园教、职工群体性侵在校学生案件频发,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始终是社会各界热切关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从业禁止制度为解决上述问题带来了曙光,但具体工作开展、实施标准、管控流程等仍是急需完善的重要课题。会签的《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的实施办法(试行)》是针对合江县的具体情况对从业禁止所作的积极探索。
记者从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通过进一步探索,2020年8月,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委政法委、市教体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妇联等十二家单位会签了《泸州市关于对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实行从业限制和行为禁止的管理办法(试行)》,从适用范围、入职审查、限制内容、禁止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并创新性提出行为禁止概念,加强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源头预防,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关口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