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诸琳)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古蔺县大村镇人民政府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联合在赤水河一级支流盐井河干流增殖放流鱼苗7万尾,修复被破坏的鱼类资源。
据了解,2023年8月2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唐某、安某某、时某某通过使用电捕鱼装置,共同在古蔺县大村镇桑木村盐井河“鱼目河”大桥河段捕鱼,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检查、称重,三被告人共计捕捞渔获物833尾,总重9.32kg。经古蔺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唐某、安某某、时某某的行为属法律禁止的电捕鱼行为,涉案河段为赤水河一级支流盐井河干流,系禁捕河段,三被告人非法捕捞造成直接损失3104元,间接损失31040元,自然资源补偿总额34144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相应刑事处罚。同时,因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共同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修复遭破坏的生态环境。法院依法判决三人按照古蔺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的生态修复建议,共同购买价值34144元的鱼苗,在古蔺县天然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逾期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连带赔偿自然资源损失34144元。
判决宣告后,三被告人表示对法院判决服判息诉,并主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古蔺县人民法院共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起、累计支付生态补偿费用13万余元、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投放鱼苗11万余尾。
据悉,下一步,古蔺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强化涉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打击,常态化的开展增殖放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智慧,助力打赢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