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郭慧琳)4月24日,记者从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自5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这项措施将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也就意味着,泸州将同步实施该措施。
按照原来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现在,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后,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