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静 陈柯)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了案款,双方握手言和。
据介绍,鲁某驾驶小轿车误闯红灯,与周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泸县交警大队认定,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周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已由承保鲁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完毕。
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运营,周某便与鲁某协商停运损失,鲁某以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从而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为由予以拒绝。索取赔偿未果后,周某将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鲁某赔偿停运损失。
庭前调解过程中,鲁某坚持认为自己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周某没有去保险公司建议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扩大了维修时长,延长了停运损失的天数,因此不接受调解。
庭前调解未果,泸县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依然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休庭后,承办法官随即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明理,客观分析原告提出诉求的合理性,对停运损失、保险免责事项条款等进行普法。
法官告知鲁某,在其已经签字确认的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且保险公司还举出《公证书》等证据,佐证在鲁某投保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鲁某理应自行承担损失。同时,法官向周某指出,其所主张的交通费等具有法律依据,但具体的赔付金额仍需提供证据佐证。
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由鲁某赔偿周某间接财产损失合计2000元,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鲁某当庭履行,兑现完毕。
法官提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出租车客运的经营性车辆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若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间接损失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