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韩佳宏)6月25日,龙马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两名被执行人获刑。
龙马潭区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武某某、曾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820元。
判决生效后,因两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向龙马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邮寄、短信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3年8月23日短信送达了刑事犯罪风险告知书,要求二人及时履行义务并限期到龙马潭区法院说明情况。
经核实,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7月11日期间,曾某某的微信财付通账户绑定使用第三人的账户交易支出488318元,武某某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交易支出38954元。2023年12月4日,曾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次日,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归还李某某10万元,被告人武某某归还李某某4万元,剩余款项二被告人承诺积极归还,李某某向二被告人出具书面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4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处刑罚,目前在缓刑考验期内。
龙马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曾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并撤销前罪合同诈骗罪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