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张书祥 郑先敏)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就保险期内的保险金在不在理赔范围内引发争议,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将60万元理赔款汇入原告账户。
2022年5月24日,原告胡某勇通过某医保软件途径为其本人在某保险公司在线投保了“微医保·重疾险<2021版>”,保险险种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6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30万元。原告均按时缴纳保费投保,2022年10月27日,胡某勇因身体不适至某市中心医院检查后住院治疗,经诊断胡某勇所患疾病属于所投保理赔情形。2022年11月23日,胡某勇提交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以胡某勇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勇提起诉讼。
法官在开庭前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庭上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等情况,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对该案件作出裁判。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勇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某勇支付保险金600000元。
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后,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履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一次性支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特定疾病保险共计600000元。